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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精心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7民初1658号之一
原告:四川精心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村一组1幢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059756。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655034。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2段30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43XA。
法定代表人:余效国,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四川精心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精心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精心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精心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8元,减半收取计6119元,由原告四川精心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