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市佳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民初1204号之二
原告:乐山市佳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民主街6组120号。
法定代表人:戴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姝颖,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梁斌,董事长。
原告乐山市佳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佳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佳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佳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64元,减半收取计30,582元,由原告乐山市佳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舒志军
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
人民陪审员  李典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程英杰
书 记 员  雷越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