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财保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培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烨,广东元道泽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威艳,广东元道泽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赣0104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752.3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据该裁定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账户:3600********)存款704752.33元,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704752.33元,期限一年,即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将仲裁裁决书中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账户:3600********)存款704752.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晓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