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1174号
原告:***,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XXXX。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XXXX。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