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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九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1407号 原告:佛山九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西**经济社土名“瓦坑堆北”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95B0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965192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葵逢路东1号之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850564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广东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九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佛山九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九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九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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