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天地产(南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80号
原告:安徽中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华庭小区41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75629807M(1-1)。
法定代表人:韩月,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林,系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3199410418583。
委托代理人:张同莉,系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1911119536。
被告:恒天地产(南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栋2026室(第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742586533。
法定代表人:谷景虎,职务: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天地产(南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 曾 群
审判员 熊 艳
审判员 戚荣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