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1民初7244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航,系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被告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2CXL24,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4号楼3层318。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委托发放工资的委托授权书,双方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故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协议》,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不是单纯的劳务合同,从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本案工程地点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由家村部份宗地B区,根据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