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辖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翼众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20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翼众兴公司上诉称,我公司并没有聘用**,而是将工程发包给了***,**是***的工人。**受伤事故发生地**甸区,应当由**甸区法院管辖。之前**就在**甸法院起诉,第一被告应当是***,我公司作为发包方被动牵扯进来,上述事实已经由**甸区法院判决书认定。本案是侵权行为案件,首次起诉由**甸区法院审理,项目施工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甸区,**受伤地也在**甸区,故**后续起诉也应当由**甸区法院管辖。现**为了北京地区较高的人身赔偿标准,为规避管辖,防止大兴区法院不予立案,只在大兴区单独起诉我公司。本案有多个被告且分布在不同地区,由事故发生地**甸区管辖对各方是最适宜的。我公司只能依据原一审生效判决承揽一小部分责任,其他被告大兴区法院没有管辖权。**试图以北京法院的判决标准为依据,再拿到**甸区法院起诉***。***不是北京户籍也没在北京居住,同一案件,**诉本案另一被告时大兴区法院无管辖权。**规避法律想让***也按北京标准赔偿,试图通过管辖人为抬高赔偿金额,侵占***和我公司的利益,造成法院之间判决赔偿割裂,将案件人为撕裂成几个案件,系滥用诉权并造成诉累。所以,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甸区法院审理,以保证案件能够整体上公平的适用法律。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金翼众兴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金翼众兴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现**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金翼众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