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民终381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3号院2号楼4层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2民初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返还工程款24969.46元;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利息(基数24969.46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30日至全部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起诉人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涉案工程施工完毕,但多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被起诉人***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应属不当得利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原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非老城区,起诉人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起诉人***的经常居住地系老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2)豫0302民初883号民事裁定,改判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与理由: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本案中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署了《安装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现双方就合同中结算发生争议,故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非《民法典》第二十九章规定的不当得利。故,原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管辖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公平、**处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人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因工程施工完毕,其应依照合同约定向被起诉人支付工程款560346.54元,已支付585316元,多支付了24969.46元,故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等。根据原审起诉人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文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翟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