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448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3号院2号楼4层4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合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南侧莱青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合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时间缴纳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