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448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3号院2号楼4层4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合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南侧莱青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合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时间缴纳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