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某某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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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6534号
原告:榆林***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XX城县。
被告:***,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榆林***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翼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3元,减半收取47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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