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656号
原告:***,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51号秀珍大厦A座2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222XM。
法定代表人:张玉春,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健长,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