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2执37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振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蒙宿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214627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51号秀珍大厦A座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222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622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
2、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保险账户、证券账户、工商信息、民政信息等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并对发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
3、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幷送达限制消费令;
4、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
5、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到场实际履行;
6、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作出拘传票交由执行110团队常态化拘传。
经采取以上措施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8679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208679元。
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幷与其终本约谈,其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622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件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