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振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2执37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振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蒙宿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214627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51号秀珍大厦A座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222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622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 2、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保险账户、证券账户、工商信息、民政信息等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并对发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 3、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幷送达限制消费令; 4、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 5、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到场实际履行; 6、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作出拘传票交由执行110团队常态化拘传。 经采取以上措施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8679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208679元。 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幷与其终本约谈,其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622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件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