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03民初4386号
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51号秀珍大厦A座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222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442850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