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2民初1207号之一
原告:始兴县重鹰建材店,经营场所: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江口村江口大桥对面。
经营者:邓娟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住所:始兴县太平镇城北管理区莲子头粤[(2017)始兴县不动产权第0××1号]之202。
负责人:***。
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19号住建大楼8楼(自编,限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始兴县重鹰建材店与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始兴县重鹰建材店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始兴县重鹰建材店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始兴县重鹰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财产保全费531元,合计1069元,由原告始兴县重鹰建材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