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203民初451号
原告:韶关市柏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甘棠观音山与扁山之间(韶关市环源建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19号住建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柏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柏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韶关市柏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