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7584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锦根。
被告: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陈德。
原告***与被告上海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黄 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程程
书 记 员  董程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