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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9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邦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62号天贵大厦4—8层(部位:808、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SC3X7M8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邦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167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55303.51元,上诉案款优先退发案件受理费1025元及本案执行费715元,剩余案款53563.51元将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另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豫SQ××**的车辆,现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作进一步处理。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另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