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封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封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89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森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14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封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翔封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森伟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封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8970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封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森伟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封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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