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4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炳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西富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郑慧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鑫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富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伟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4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广中公司以广鑫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富伟达公司直接向广中公司的客户提供系争《采购合同》项下相同货物,违反了《采购合同》的约定为由,要求广鑫公司赔偿损失的纠纷。故广鑫公司与富伟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以及富伟达公司是否存在向广中公司的客户提供《采购合同》项下相同货物的情况系本案的关键事实。因一审中广中公司申请法院向海关调取富伟达公司相关出口报关单未获准许,致本案事实未能查清,进而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准确判断,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41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张明良
审 判 员  王逸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麦颀
书 记 员  陆 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