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1485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48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28,990元。2021年3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建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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