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1485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贡 政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