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9542号
申请人:上海广中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茂路889号。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上海市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炳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发展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郑通飞。
被申请人:郑通飞,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657,14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通飞银行账户存款2,657,140元;
二、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冻结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号的设备。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