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庆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南岸区,应当由南岸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供方即原告的住所地在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