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财保67号
申请人: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66号银海北极星1幢4-商业1A区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8994670J。
法定代表人:曾海评,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岷东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21133375W。
法定代表人:王永存,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2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