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向眉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财保13号
申请人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66号银海北极星1幢4-商业1A区378号。
法定代表人曾海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凤璇,女,199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岷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存。
申请人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向眉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眉山(新区)大市场支行的账号2313××××6220内存款,限额为1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分行的账号1125××××8747内存款,限额为70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7月2日,眉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仲裁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眉山(新区)大市场支行的2313××××6220账户中的存款,限额为1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分行的1125××××8747账户中存款,限额为7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它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欧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建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万倪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