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36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铁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XB26C0E,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2EYFP12,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1819188X3,地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铁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苏0324民初41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2×××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019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