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宏图建业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建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3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党城湾镇梦柯路原检察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06391786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5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现住地不详。 甘肃***建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923民初26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建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2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肃州区法院及渭源县人民法院均有未执结案件,其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其名下车辆甘FH××**、甘B6××**已轮候查封,但无法控制,其名下保险均已退保且价值不高,不宜进行处置,本院在穷尽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明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建业有限公司反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牛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