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6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莲民初字第784号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