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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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5713号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142G。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生,男,系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诗年,男,系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邬勇独任审理,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邬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金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