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5182号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中山街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142G。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生,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诗年,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邬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