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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4983号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中山街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142G。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旖珂,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被告:***,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山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