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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4346号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142G。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诗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登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