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3038号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中山街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142G。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旖珂,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柱(系被告父亲),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兰小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叶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