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民初3140号
原告:安徽瀛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冶山工业园区关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RNG9G2U(1-1)。
法定代表人:郑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况刀牯,男,汉族,1965年5月27日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高县,现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安徽瀛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况刀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瀛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瀛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瀛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安徽瀛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沈晨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