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40539号
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傍江西村段88号金海岸花园第二期10幢3号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何**。
被告:广州市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大院自编(1)808房。
法定代表人:史献孔。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