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倪昊与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1民初2632号
原告:倪昊,男,199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涛,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徐东七星四季花园续建项目2-2栋29层29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斌,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倪昊与被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涛、被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起进入被告处工作,负责现场测绘,自原告入职时起至2018年11月底止,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了报酬,但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在工作中受伤,为申请工伤认定,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洪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存有劳动关系,但该委员会不予受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原告在被告公司实习阶段(2017.11.29-2018.6.29)双方为实习关系,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作为学生经校园面试后到我公司实习,实习岗位为工程测量,给其开具了顶岗实习接收函,签订了毕业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明确了原告的学生身份。按协议公司给原告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给予原告实习补贴,但实习目的是为了提高实习生的实践技能,满足教学需要,原告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二、原告实习期满后(2018.7-2018.11)因原告原因双方没签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为雇佣劳务关系。1.被告事前已告知原告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我公司在校园面试阶段已告知原告:实习期满后需按照公司要求提交正式入职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入职登记表,提交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格证明原件,核验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公司考核录用后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2.被告事中已多次催促原告向公司提交正式入职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入职登记表,提交毕业证等相关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告未提交。3.被告相关制度对正式入职员工,特别是一线技术员工有较高要求。被告由中国著名极地测绘学家、欧亚工程院院士鄂栋臣教授出任董事长,持有湖北省乙级测绘资质和湖北省土地规划乙级资质。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南北极科普考察服务,承接大地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GPS测量、工程测量、土地规划服务等。公司主要研发人员荣获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数十项,承接国际国内工程测量数百项。因此公司对录用员工要求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或相关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未能提供相关学历证明原件的一律不得录用。实习生毕业录用条件在公司《实习生管理制度》第18、19、20条明确作了规定:实习期满愿意在公司工作的,本人应提交转正申请表,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存复印件。经公司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为其办理转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对毕业后因故未拿到毕业证,或不能或未向公司提供毕业证原件实习生,本人愿意留公司的,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等其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后办理转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4.由于原告自身原因被告依公司管理规定只能按劳务人员对原告在毕业后进行考勤、发放劳务费,不能按公司正式员工给其办理社保。公司考虑到大专院校7月份为正常毕业季,原告工作经实习后有所提高,在其劳务费给付上也有所体现,高于实习补贴。综上,被告公司对新员工录用条件合法、合理、合规,毕业生向公司提交入职书面申请,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一名正常毕业想尽快入职学生不算苛刻要求,由于原告自身原因不提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条件不具备。原被告双方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原告身份信息、被告企业查询信息、《毕业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建行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病历及治疗发票、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提交了《员工手册》,《实习生管理制度》,《毕业生顶岗实习接收函》,《毕业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证人倪某、汤某的证人证言,实习生及临时工考勤表,临时工实习生劳务费表,正式在册员工缴纳社保名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测绘地理信息学院2018届毕业生,专业为工程测量技术。原被告及学院签订《毕业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进入被告处实习直至2018年6月29日,实习期间原告从事测量工作,被告向原告每月发放2000元左右补贴并提供住宿。2018年6月29日实习期结束后,被告继续留用原告,原告仍从事测量工作,被告按临时工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亦按临时工及实习生的标准向原告发放劳务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2018年11月3日下午,原告在测量作业中受伤后到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就诊,原告通过微信将其受伤一事告知了被告工程部经理李千元。2018年12月17日,汤某支付了原告11月份工资2983.33元后,被告再未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于2019年1月19日起开始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金文及李千元询问工资事宜,未果。2019年2月20日,原告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该委作出洪劳人仲不字[2019]第0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于2005年6月1日工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金文,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测量等。
本院认为,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毕业后,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被告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测量等相关业务,被告毕业前与毕业后均在被告处从事工程测量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其规章制度适用于原告,原告受其包括考勤在内的劳动管理,被告为原告提供住宿,原告从事的是被告安排的工作内容,被告向原告发放报酬。因此,原被告自原告在被告处实习期结束的次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被告提出在原告实习期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在原告实习期满后因原告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成立雇佣劳务关系的抗辩意见,除如上所述外,劳动关系的建立也并非取决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取决于实际用工,另被告所称原告不满足其录用条件故未予录用的意见,原告在毕业前及毕业后在被告处从事的均为同样内容的工作,可见其能够胜任该份工作,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倪昊与被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3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培森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张玉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