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9614号
上诉人(原始被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七星四季花园续建项目******。
法定代表人:李金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斌,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涛,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极测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北极测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洪山区劳动仲裁委对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不予受理,驳回**确认劳动关系请求,认定正确。**向仲裁委申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被驳回,说明其提供的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与南北极测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二、南北极测绘公司对**实习期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具备条件事前、事中都有告知和催告,**不申请、不提交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其自身不符合条件。1.南北极测绘公司事前已告知**公司签劳动合同条件,在校园面试阶段已告知**:实习期满后需按照公司要求提交正式入职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入职登记表,提交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格证明原件,核验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公司考核录用后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2.南北极测绘公司事中已多次催促**如有意入职需向公司提交正式入职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入职登记表,提交毕业证等相关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交。3.南北极测绘公司相关制度对正式入职员工,特别是一线技术员工有较高要求。该公司对录用员工要求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或相关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未能提供相关学历证明原件的一律不得录用。实习生毕业录用条件在公司《实习生管理制度》第18、19、20条明确作了规定:实习期满愿意在公司工作的本人提交转正申请表,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存复印件。经公司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为其办理转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对毕业后因故未拿到毕业证,或不能或未向公司提供毕业证原件实习生,本人愿意留公司的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等其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后办理转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4.**没有申请和提交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其自身不符合录用条件,南北极测绘公司有理由相信**未如期毕业,没拿到毕业证,对入职公司无兴趣。三、一审法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上述规定实际上对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雇佣人员同样适用。**基于自身发展考虑不想入职公司实属正常,其不提交入职申请、毕业证及复印件足以说明,在此期间公司多次向其告知录用条件亦未获回应;公司在此期间对其按劳务人员考勤发放报酬**予以接受并无异议。四、一审法院以**毕业前、毕业后在南北极测绘公司从事的均为同样内容的工作为由认定其胜任工作依据不足。1.**未提交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反映**是否正常毕业。2.实习生工作与正式员工工作性质与责任不一样。**不能胜任正式员工的工作,只能按实习生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据此,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南北极测绘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测绘地理信息学院2018届毕业生,专业为工程测量技术。**、南北极测绘公司及学院签订《毕业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后,**于2017年11月29日进入南北极测绘公司实习直至2018年6月29日,实习期间**从事测量工作,南北极测绘公司向**每月发放2,000元左右补贴并提供住宿。2018年6月29日实习期结束后,南北极测绘公司继续留用**,**仍从事测量工作,南北极测绘公司按临时工对**进行考勤、管理,亦按临时工及实习生的标准向**发放劳务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2018年11月3日下午,**在测量作业中受伤后到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就诊,**通过微信将其受伤一事告知了南北极测绘公司工程部经李某元。2018年12月17日,汤果支付了**11月份工资2,983.33元后,南北极测绘公司再未支付**工资。**于2019年1月19日起开始通过微信向南北极测绘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文及李某询问工资事宜未果。南北极测绘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工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金文,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测量等。2019年2月20日,**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南北极测绘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委作出洪劳人仲不字[2019]第0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南北极测绘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南北极测绘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毕业后,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南北极测绘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测量等相关业务,**毕业前与毕业后均在南北极测绘公司从事工程测量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南北极测绘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南北极测绘公司提供的证据,其规章制度适用于**,**受其包括考勤在内的劳动管理,南北极测绘公司为**提供住宿,**从事的是南北极测绘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南北极测绘公司向**发放报酬。因此,**、南北极测绘公司自**在南北极测绘公司实习期结束的次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南北极测绘公司提出在**实习期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意见,予以支持;对南北极测绘公司提出在**实习期满后因**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成立雇佣劳务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劳动关系的建立也并非取决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取决于实际用工,另南北极测绘公司所称**不满足其录用条件故未予录用的意见,**在毕业前及毕业后在南北极测绘公司从事的均为同样内容的工作,可见其能够胜任该份工作,故对南北极测绘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与南北极测绘公司自2018年6月3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北极测绘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南北极测绘公司申请证人倪某、李某、张某出庭并分别出具书面证人证言。拟证明已告知**在拿到毕业证后应向公司提交正式的入职书面申请、毕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后,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未按照要求提交,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且**实习期满后,仍不能独立胜任工作,不具备胜任测量员工作岗位的能力,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南北极测绘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三位证人均为南北极测绘公司的员工,其证言的真实性不属实,证人陈述没有毕业证和工作能力不强的内容与本案诉请无关联性。**二审提供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拟证明**于2018年6月30日正常毕业,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南北极测绘公司质证意见为对毕业证书真实性在庭审时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但当时未提交毕业证书给公司,无法达到**的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核,对毕业证书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人与南北极测绘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达到南北极测绘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北极测绘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以其提供的劳动力获得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劳动力报酬,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与用人单位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隶属性、持续性、稳定性和控制性等特点。在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应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确定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实习期满后仍接受南北极测绘公司管理、从事南北极测绘公司指派的工作并从南北极测绘公司逐月领取劳动报酬的事实。南北极测绘公司认为**未按规章制度和招录流程提供相应的证件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等主张,不能对抗事实劳动关系已实际建立的客观事实,其认为双方为劳务关系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对双方证据的审核,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南北极测绘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陶 歆
审判员 廖艳平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利钦
书记员徐梦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