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22民初4502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贷家山科技创业城10号楼F楼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74575019L。
法定代表人:*金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