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639号
原告:***,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克,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耕新村东区。
被告: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吉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邵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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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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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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