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与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2677号 原告:**如,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14号174室。 负责人:***。 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栋2**6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如与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分公司、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