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2677号
原告:**如,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14号174室。
负责人:***。
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栋2**6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如与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分公司、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