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658号之二
原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强民村579号。
法定代表人:徐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1,667元。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并于2023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34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833.5元,由原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