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5113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美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友谊路**-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美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依***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作出(2018)津0111民初5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美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2018年5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冻结天津美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陈塘园区支行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2018年7月4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03民初9466号民事判决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津02民终846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946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9)津010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延期申请,请求继续冻结天津美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陈塘园区支行银行账户20×××51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天津美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在天津支行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事实清楚、申请事项明确且理由充分,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担保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美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在天津支行银行账户20×××51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