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东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味芳楼食品(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27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2265861K,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去临港街道机场路3843号。
法定代表人:白赟。
被执行人:味芳楼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20EG9R93,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海路66号车间2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清。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味芳楼食品(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予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申请的“退还双方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7日签署的两份《味芳楼食品酱料项目购销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事项,不在本案判决范围内。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申请事项没有判决依据,申请执行人对于返还设备问题应通过另诉途径救济,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杨 路
审 判 员 高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镇轩
书 记 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