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05财保31号
申请人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6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辛基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申请人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给被申请人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的来料及形成的半成品2-甲基环乙醇29.37吨和邻甲酚28.2吨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申请人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给被申请人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的来料及形成的半成品2-甲基环乙醇29.37吨和邻甲酚28.2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