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05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560467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9849341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存放于被执行人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处的已完成加工的2-甲基环已醇29.37吨及尚未加工的原材料邻甲酚28.2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蓝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