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苏鹏科技有限公司

*****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279号
原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2C地块银城大厦中构银城A栋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2300793F。
法定代表人:郑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诗学,上海市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6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5604670M。
法定代表人:郝晓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72元,由原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