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民初526号
原告:**和,男,汉族,1959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6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5604670M。
法定代表人:郝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石军,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原告**和与被告宜昌**科技有限公司、朱石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孙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