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4民初5646号
原告河南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航通公司)与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芈琼公司郑州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芈琼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受理的多起案件涉及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蔚青
书记员 边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