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4民初5646号
原告河南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航通公司)与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芈琼公司郑州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芈琼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受理的多起案件涉及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蔚青
书记员  边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