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502号
申请人: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大一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9UQL5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内瑞阳路307号(原海都水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YGMU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鸣